2025年4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一起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被告方包括湖州欧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原告为广州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2民初7021号”,主要争议焦点围绕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行为的合法性及责任认定。
案件核心信息
诉讼主体
原告:广州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被告:包括湖州欧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黄色小鸭贸易有限公司等,涉及网络平台责任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审查。
审理背景
近年来,阿里巴巴(中国)频繁卷入知识产权纠纷。公开数据显示,其近一年内作为当事人的开庭公告达63则,其中22则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则为著作权权属及侵权争议。
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认定网络平台对用户侵权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强调技术中立原则不豁免平台的事后审查责任。
行业影响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高发风险领域。类似案件多涉及平台责任划分、用户上传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要求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导向。
法律观察
平台责任认定:本案或进一步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标准。根据既往判例,若平台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或明知侵权仍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标准争议:原告若主张实际损失,需举证侵权行为的直接获利;而法定赔偿通常参考作品市场价值、侵权范围等因素。
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对互联网平台内容治理规则及著作权人维权策略产生示范效应。法院判决预计于开庭后一个月内公布。